来源:青岛新闻网 青岛财经日报
■案情简介:1990年,王某从吉林到青岛工作,在黄岛区买了一处价格为2000元的平房。由于王某的户口还没有从老家迁过来,根据当时的房产政策,无法办理购房及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于是,王某便以其弟弟的名义买房,最终房产证办到其弟弟的名下。从1990年至今,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而且房产证也一直由其持有。因为比较信任弟弟,一直到2007年王某也一直未将房产证名字变更为自己。2007年该处房屋面临拆迁,该处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为20万元。此时,王某的弟弟却称,房证上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归自己所有,还要求王某搬出这套房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无奈,求助于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谁所有?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能够作为证据之一证明其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本纠纷中,王某拥有的证据包括购房收据、在争议房屋居住多年并持有房产证的证明。可以看出,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证明该争议房屋确为王某所出资购买。因此,虽然房产证上的登记人为王某的弟弟,但王某提供证据的事实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故可以认定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是一种顶名的购房行为。王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