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1条、第62条
2.《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12条
3.《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6条
4.《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材料:
1、购买商品房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①个人购买的,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购买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②房屋买卖合同;
③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证》;
④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⑤移交结算协议书;
⑥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2、购买二手房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①买卖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②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③房屋买卖合同;
④房屋平面图;
⑤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3、购买房改房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①买卖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②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出具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证明;
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审批表;
④房屋买卖合同;
⑤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⑥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4、房屋交换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①交换双方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交换双方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②交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③房屋交换协议;
④房屋平面图;
⑤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5、房屋赠与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①赠与双方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赠与双方当事人为单位
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②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③赠与公证书;
④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⑤房屋平面图;
⑥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6、房屋继承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③继承公证书;
④房屋平面图;
⑤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7、资料提交数量: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三、办事程序:
1、一般房屋转移登记程序:
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②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审、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③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2、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转移登记程序:
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②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③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四、办结时限:对不需要外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外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鲁价费发[2002]172号文件收取以下费用:
住宅转移登记费每套80元由受让方缴纳;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户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由转方承担;存量住户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住宅以外的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