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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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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出现虚假公证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229  发布时间:2009-02-15 点击率:2793


    来源:新华网         (记者 邓华宁) 

在房产交易中因伪造或骗取公证书进行交易登记的案件
    案例1:伪造公证书骗取房款。
    产权人廖某的儿子有一位多年的战友赵某,赵某开办了江苏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某前几年用银行贷款的形式购置了大量房产,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遏制炒房行为的政策,赵某的资金出现了危机。尽管他想尽办法,拆东墙补西墙,还是无法还清所欠债务,于是就到处行骗。廖某就是新的受害者之一。
    廖某之子为了帮老战友赵某的忙,就把父亲的产权证借给赵某,由赵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以暂时解决燃眉之急。没想到赵某在产权人未知的情况下,私自伪造了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让其妹妹在房产部门骗取产权登记,把房产过户到周某的名下,并将房款占为己有。
    案例2:隐瞒产权人冒名过户。
    2006年8月5日,产权人杨某持产权证到房管部门咨询,要求帮助鉴别自己手中产权证的真假。经专业人员识别后认定,其产权证系伪造,持证人杨某向打假办工作人员哭述了事情的经过。
    杨某住金陵新五村,她在这自己的房屋中居住了多年,也没有将自己的房产卖给他人的打算。前几天有位田某突然上门要求杨某搬家,说该房产已被其丈夫卖给了他,杨某不相信,到房产部门核实后,确认其丈夫找人冒充了自己,骗取了一份委托公证书,并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房产过户给田某后,田某便向银行贷款。从法律的角度看,该房产已经过户给田某,虽然杨某的丈夫认为该房房款未付清,不愿意交付房屋,但目前田某已是产权人。
律师提示:业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要轻易转借或抵押给他人;不要轻易委托他人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产权证遗失后要立即到登记机关办理补证手续;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最好到登记机关为自己的产权证设定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