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www.zsllawyer.com 作者:周善良 荆钰
时下在商品房预售的买卖合同中,在“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栏,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约定的几乎都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很少约定“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付款。这种“一次性付款”除很少一部分业主用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房款之外,普遍采取的是业主首付与按揭贷款组合付款方式。按揭贷款促进了房屋的销售,加速了房地产开发资金运转,并为开发商化解了业主分期付款方式下不能及时收回房款的风险,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开发商为停供、断供贷款的业主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屡出现。不仅如此,购房人在购房之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纠纷也会因按揭购房这一“桥梁”波及到本来与购房人债务毫无瓜葛的开发商。如最近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就来咨询:一位贷款购买期房的业主因生意上的债务纠纷,招致法院上门查封了还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银行眼见房屋被封欲起诉已数月未还款的业主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发商,开发商一时不知该怎么处理这一团乱麻。因此,如何防范业主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已成为开发商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