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引入公证程序,邀请丹阳公证处的相关人员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公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9月25日,丹阳房产管理处根据市政府精神与该市住房困难户万某处签订了廉租房租赁合同,每月租金33.60元,租赁期限间为2003年10月到2004年9月。万某在承租期该房后,不仅没有遵守合同约定及时给付租金,还擅自将承租房抵押给案外人刘某,使得刘某利用该房进行诈骗,损害了原告的信誉。承租期满后,万某失去了联系,即没有续订合同也不归还钥匙搬离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丹阳房产管理处一纸诉状将万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万某归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171.20元。由于万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丹阳市法院依法做作出缺席判决,万某返还廉租房并给付原告租金171.20元。
判决生效后,万某依然不返还房屋和支付租金,使廉租房一直空置,不能实现住房困难保障目的,为此丹阳房产管理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房内可能有万某存放的物品,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决定邀请丹阳公证处对此案执行过程进行公证。
2006年3月1日上午,法院执行人员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对该处房屋依法进行强制回收,公证人员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属于万某的物品依法进行了封存,交由房产管理处暂时包管,丹阳房产管理处顺利回收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