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按揭仅仅是一种语词上的借用,或者说已经是本土化的按揭,而不是真正的本意上的按揭。按揭在我国首先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更是一种习惯性的称谓。按揭本来是香港人对于英美法上的一种担保方式MORTGAGE的一种意译与音译的混合称谓,但是现在我们所说的按揭与英美法中的以及香港的按揭是完全不同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使用的是“商品房担保贷款”这—说法,当然在实践中很多人也已经习惯的称为按揭,那么就必须清楚我们所说的按揭实际上就是商品房担保贷款,而且主要是指预售房屋中的担保贷款,又称为顶售商品房按揭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预售商品房按揭,一般是指银行、房地产外发商和购房者三方共同参加的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一种融资活动。它是指商品房预售协议中的预购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期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口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如预约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期对争胜地的所有欠款。一般认为,在商品房竣工后,商品房按揭即转为商品房抵押。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但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所有权,他向按揭人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其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要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