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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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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充、修改和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06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2797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内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投标人当然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是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部分进行增补;修改是对已有内容变更;撤回是收回招标文件放弃投标或准备以新投标文件重新投标。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时应当注意:1、与其他合同稍有不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不是在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故在开标之前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补充和修改的投标文件是全部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以相同方式送达;4、撤回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重新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5、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甚至承担赔偿责任。(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