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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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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有那些情形?有什么法律后果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09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3002

  
 

    根据《招标投标法》,下列情形下中标无效: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有: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从符合中标条件的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2、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标无效情形下订立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2条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获取工程价款。(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