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已经开工,甚至主体已经落成,发包人才办理规划、开工等前期手续,这是严重违法而又确实存在的现象。补办招标手续之后,双方再次订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可能存在实质性区别,究竟那份合同属于有效?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根据《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未经招标而订立的前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补办招标手续的工程必然存在发包人与现承包人进行实质性磋商、串通投标的行为,否则现承包人难以成为预定中标人,其中标属于无效中标,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前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有效;后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3条之规定,为无效合同。(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