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解释》第25、26条确立的新概念,指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和使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通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只能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方式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施工中处于承上启下地位,上为发包人和总承(分)包人,下为建筑工人。总(分)承包人承揽工程后不实施管理,由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但其可能无相应施工资质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总(分)承包人获取工程款后人去楼空或者对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漠不关心,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取工程款而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无法兑现,诸多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纠纷由此引发。根据现行建筑法规和《解释》第25、26条,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如下: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工程欠款诉讼,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一并将发包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