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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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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38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2985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提前终止的行为。施工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征,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面临退货、承担违约责任和盈利无望等不利后果,发包人则面临如何衔接工程等棘手问题,故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当然,既然法律赋予当事人这一武器,在对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只能选择解除合同以降低损失。
    《合同法》第93条、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况: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法定情形下可解除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对法定解除的情形具体化,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解除后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是否合格来确定工程款是否支付。《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