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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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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如何支付工程款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39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2866

 
  
 

     解决施工合同纠纷必须首先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有效合同产生缔约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无效合同则产生法定后果,可能违背缔约人初衷。《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解释》第1条将《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具体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无效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解释》第2条立确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为建筑立法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意味着实现了建筑法所追求的立法价值,承包人付出的人力物力应当得到回报;况且发包人取得了合格工程,实现了缔约目的,如果无偿接受工程而不支付价款亦违反公平原则,故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应当支持。 (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