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讲座 » “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在工程结算中如何运用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详情  

文章内容
“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在工程结算中如何运用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44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3724

  
 

    实践之中,某些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之目的,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把尚方宝剑,应当充分利用之,四个问题应当注意:1、有效利用该尚方宝剑的前提是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无此条款,故应当以补充协议方式另行约定;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均有“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定,但两个《办法》属于部委规章,除非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办法》结算工程款,否则不当然产生“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效果;3、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载明确定的工程总结算款项,更重要的是,承包人应当固定证据,证实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资料;4、对“不予答复”可具体约定为:“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不以书面方式提出实质性异议”;“发包人不予认可结算报告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认可”,这样能够进一步制约发包人拖延结算行为。 (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