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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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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又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45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3924

  
 

    工程质量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休息相关,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接受该劳动成果并支付工程款,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由此导致工程款迟迟不能到位。
    为解决此类纠纷,《解释》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立法理由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意味着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不合格工程所产生的质量责任,故对其质量工程不符合约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从移转占有之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其应当及时审核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的质量不足之处承担修复责任,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