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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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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多长期限内对建筑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46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3867

  
 

    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不足之处,施工单位予以修复的制度。《建筑法》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何为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可见,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设计文件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以设计文件为准;无明确规定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确定,以确定的年限为准。 (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