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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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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如何承担保修责任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47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3817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不足之处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不足之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是包修义务人,但承担保修义务并非一定要承担保修费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不足之处的责任方承担”。质量不足之处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所致,其应当无条件承担保修义务和保修费用;设计原因造成质量不足之处的,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后,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建筑材料和设备配件造成质量不足之处的,如果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自行承担保修费用,如果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费用;使用不当、第三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建筑物质量不足之处的,不属于保修范围。(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