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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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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有何保障性制度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49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5022

  
 

    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结合《建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性制度可以简述为:
    1、依法发包承包制度。业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法发包和承包,不得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转包与不具备施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工资优先制度。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垫付范围以未结清数额为限;承包企业追回的被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资实名制。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