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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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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人身伤亡赔偿之一雇主赔偿制度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50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4824

  
 

    建筑工人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伤害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身损害包括伤、残、亡。致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因伤而亡,在致伤的赔偿基础上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致残与死亡,赔偿项目还应当包括精神抚慰金。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认为构成伤残的,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建筑工人伤残或者死亡,其本人、近亲属、被扶养人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数额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为确保受害人充分获得赔偿和制裁不规范用人行为,《人身伤害解释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发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