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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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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人身伤亡赔偿之二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51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5025

  
 

    建筑工人遭受人身伤害,如果属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与内容大致为: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级别享受相应待遇;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