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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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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工程欠款超过诉讼时效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52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5291

   
 

    诉讼时效是权利经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产生权利丧失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享有实体权利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与仲裁可能因诉讼时效超过而面临败诉风险,故债权人必须注意时效制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难点是是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主要情形包括: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日与付款日,期限届满发包人仍未结算或付款的,承包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2、施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同样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3、结算协议、还款协议、收货单、借据、欠条等手续,明确载明清偿期限,期限届满仍未受偿的,承包人应当权利受到侵害。
    承包人亦应当了解《民法通则》140、139条规定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文/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