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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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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逾期未付款 房产商可另行出售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55&language=1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4658

  
 


  李女士交了房屋定金及部分房款后,房地产商却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双方为此走上法庭。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李女士订金、房款共计9.6万余元及该款利息的判决。
  2002年3月30日,李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认购书。双方约定,李女士在签订认购书同时交2万元订金;4月16日、5月18日前分别支付10%房价款,并在第二次交10%房价款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女士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视为放弃认购,房地产公司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房地产公司无息退回李女士已付订金及房款。认购书签订当日和4月1日,李女士分两次缴纳了2万元订金,4月16日缴纳了首付房款(房价款的10%)7.6万余元,但未依约支付5月18日前应缴纳的另外10%房价款。去年4月29日,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另售第三人,5月12日与该第三人签署了认购书。
  今年2月6日,李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2年5月12日,她前往房地产公司欲给付另外10%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称正在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暂时无法签约,于是,同房地产公司协商后表示愿意等待通知。直至去年5月,房地产公司一直回复她继续等待。而当月12日,房地产公司通知房屋已出售给第三方。房地产公司于去年1月6日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故认为房地产公司严重侵害了她的利益,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2万元订金和7.6万余元房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全部款项的利息;赔偿已支付房款(含订金)的一倍。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北京法院网 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