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平法院审结一起购房者诉房屋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开发商与房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30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1996年,原告与被告北京龙脉温泉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北京新府山庄富来宫温泉公寓开发中心签订《富来宫温泉公寓房产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富来宫温泉公寓一套,总价款为35万元。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共同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预售契约签订后,原告按期交付了全部房款。但二被告迟迟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后经了解,被告的建设项目不具备任何批准手续,根本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属违法建设,故其没有出售资格,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二被告合作售房,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开发商与房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刘某全部购房款及利息,支付惩罚性赔偿3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北京法院网 200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