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裕发东瑞房地产公司诉被上诉人崔女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裕发东瑞房地产公司给付崔女士逾期建成网球场、开通燃气等配套设施违约金6.2万余元;给付办理房产证违约金9816元。
2004年3月,崔女士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1年7月与裕发东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购买裕发东瑞公司开发的东丽温泉家园的一套房屋。合同承诺:2002年12月31日前建成室内温泉游泳馆、网球场,燃气达到开通条件,每逾期1日,公司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如买受人不退房,则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早已入住,但裕发东瑞公司的承诺未能全部落实,燃气至今未开通,也没有办理产权证。故诉至法院,要求裕发东瑞公司给付逾期交付及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共计9万余元。
裕发东瑞公司辩称:游泳馆在2003年4月建成,因“非典”影响,2003年7月营业;网球场在2003年11月15日开业。作为燃气和游泳馆未投入使用的补救办法,我公司通知业主可以每月免费领取煤气2罐或110元,向业主发放游泳票或按月补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我公司已按约定向有关机关提供备案资料。故不同意崔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裕发东瑞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认为,崔女士与裕发东瑞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崔女士履行了给付房价款义务,但裕发东瑞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建成游泳馆、网球场,且至今未开通燃气,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裕发东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亦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法院网 200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