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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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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65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6000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资金为: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程序。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备案需要下列文件:(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四、设立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包括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及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商注册程序与其他类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程序没有重大差别。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目前,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尚不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与中外合作经营两类,其与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需要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机关报审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完毕工商注册手续后,内资或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均需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及税务登记等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