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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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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商品房认购书的风险防范二(合同订立时)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78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3177
(二)商品房认购书订立时

  这个阶段,是三个阶段里相对重要的一个阶段,对防范风险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由于这个阶段时间较短,所以购房者防范风险的工作十分紧张,而且是与订立合同同时进行。购房者应做好以下几项防范风险的工作:

  1.找出风险之处。

  在商品房认购书订立过程中,其实购房者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开发商。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开发商惯用的手段大同小异,也就导致商品房认购书的风险点就在那么几处。要找出合同中的风险点,就首先要了解对手——开发商惯用什么手段。开发商的手法有的会在它提供的合同书中表现出来,请先看一份由开发商提供的典型的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

  甲方:广元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惠侠

  乙方:罗堂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广元市区的梦烟楼小区第一栋1层的住宅一间。乙方交纳定金贰万元。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处置该房。

  三、乙方不得违约,否则定金不予退回。

  四、发生纠纷,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02年8月15日2002年8月15日

  从这份合同中,可以看出这份合同对购房者罗先生是极为不利的,最后罗先生确实也因此蒙受损失。开发商在订约前的口头承诺全部没有落实,罗先生花了钱却没有买到合意的房子。开发商在此份合同中,玩的手段主要是模糊房屋情况条款,利用定金条款限制购房者等方法。这份合同虽不是足以反映全部问题,却也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常开发商的方法主要有两方面:

  (1)以虚假宣传方式以及承诺欺诈消费者。在房地产项目开始启动后,开发商往往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把售房部运作起来。首先将售房部装修得漂漂亮亮,让购房者下意识觉得他要买的房子也是如此,这套手法美其名曰“包装商品房”;其次,将各种广告铺天盖地的打出去,有印刷宣传画的,有在电视台、电台播放广的,有在网站制作网页的,各种方式应有尽有,而这些宣传画,照片往往是经美化加工的效果图,当然好看。这套手法美其名曰“宣传商品房”;再次,做个视觉效果极佳的微缩模型,加上灯光装饰效果,让人觉得要买的就是这人间天堂,这套手法美其名曰“展示商品房”;然后,就是售房人员对购房者的不厌其烦式的介绍。甜言蜜语式的承诺,可真到交房那一天才发现全部是假的。例如,罗先生所买商品房楼前的绿地变成物业管理小楼,开发商解释:一是当初的设计改变;二是这么大一个小区也需要物业管理。乍一听,罗先生觉得还挺有理,可一想自己就是冲着这块绿地才买这套商品房,况且为什么物业管理用房就要占用绿地呢?罗先生又找到开发商讨个说法,开发商答复,罗先生当初看的模型是美化效果微缩模型,允许与事实有所出人,况且,开发商有权改变设计。罗先生明知自己吃亏,却又无可奈何,只好选择忍耐。在中国,不知道有多少像罗先生这样的吃亏受骗的购房者,他们却大都选择了与罗先生一样的方式——无奈地接受。

  (2)以提供合同文本方式欺诈消费者。为什么房地产开发商会要求订立商品房认购书?为什么房地产开发商会提供合同文本?重要的原因就是开发商通过签订一个他提供文本的商品房认购书以达成他的一些目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有标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住所条款,预订房屋相关情况约定条款,合同履行期限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这5个主要条款,这5个条款中除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住所条款外,都比较多的被开发商利用,造成了购房户的风险。

  开发商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第一,改字法。这个方法主要是运用改变条款中的重要文字以使条款意义大变的方法,此条款多运用于标的条款。公平约定应是约束双方的,在标的条款中,应约定合同任一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几日内与合同相对方依据认购书有关预订房屋情况的条款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合同的任一方的行为导致出现双方依法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视为行为方违约。

  因双方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不能就除本合同已约定的预订房屋相关的情况条款之外的房屋买卖条款达成一致,而放弃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不视为违反本合同约定。然而,在有些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文本中,对标的条款却改为:购房者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几日内与售房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购房户违约。这样一来,加重了购房户的责任,将双方的义务强加到购房者一方。且不论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但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这份合同,肯定会给购房者带来不少的风险,无尽的烦恼。因为,假若当该条款有效时,则无论怎样的条件,购房者都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失去了协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权利,而且开发商不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可见该后果的严重性。当然,笔者认为这样的合同约定应是无效的。《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很显然,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符合该规定。不过无论怎样,购房者都不能签这样的合同,更不能因该合同交纳定金。因为,即使购房者赢得了纠纷的最后胜利,但最后的胜利往往需要耗费购房者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开发商并不会因此损失什么。何况,谁又能保证购房者能赢得最后的胜利?倒不如在订合同时认真些,计较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模糊法。“模糊法”即开发商模糊一些重要条款的表述,使之处于一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状况。这种方法多被运用于有关预订房屋基本情况的约定条款中,它是“改字法”的孪生兄弟,常常同时被开发商使用。商品房认购书有关预订房屋基本情况的条款,正常作用与目的应该是为减少或避免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分歧过多,而致最终无法订立的风险,但部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却偏离了这个条款正常的目的与用途,而只是为达到开发商加大权利,减少责任的目的。预订房屋的基本情况条款可包括价格、面积、坐落位置、户型四种,假若开发商的商品房认购书仅仅是不对这些情况进行约定,那也无可厚非,只是加多了双方的风险而已,但开发商是用模糊法定义这些条款,并与用改字法定义的标的条款同时施用,以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加大自由度,使提高价格、减少面积、改变位置、户型等而不受限制;而购房户却因为不公平的标的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的限制要受制于开发商提出的售房条件,很难真正实现合同双方的平等法律地位,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进行全部的协商订立。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影响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欺骗解释法。欺骗解释法是开发商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惯用的伎俩,它通过对合同中出现的文字、术语进行虚假的解释,以达到开发商的欺骗目的,“欺骗解释法”被开发商运用于商品房认购书订立乃至购房者买房订合同的全过程。因为购房者相对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了解得较少,所以并不知道合同中出现的有关房地产、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的含义,开发商往往利用这一点去曲解专业术语。例如,违约责任条款中,有关“定金”的约定,普通购房者往往并不知道“订金”、“定金”、“押金”、“违约金”、“认购金”的定义及区别,只是听开发商的解释。开发商就解释说,因为购房者有的认购了商品房,就交点钱意思意思,到时候可以退回。中国的汉语最是博大精深,什么是“意思意思”?到时可退还的到时是何时?不清楚。可一旦出现纠纷,购房者别想从开发商那里爽快地退回一分钱。笔者注意到,不少媒体大力提醒购房者注意“订金”、“定金”的区别。其实,它们的区别是理论与法律规定上的,无非是在购房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退回约定的“订金”却无权要求退回约定的“定金”。但在现实中,它们没有很实际的区别,无论是交付“定金”还是“订金”都会为购房者带来风险,一旦购房者违约,“订金”、“定金”一样会被开发商占有难以要回。即使诉讼,开发商往往巧立名目算出各种损失与“订金”、“定金”相抵。再例如,关于商品房的“起价”“均价”“暂定价”等术语,购房者也分不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开发商要求按“均价”交付商品房,并解释“均价”是该商品房最优惠的价格,其实根本不是。等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得由开发商定这个“均价”了。

  其实,无论是合同之内还是合同之外,开发商运用的欺骗手法并不高明,甚至是些简单的“文字游戏”,本书不可能列举出开发商的所有手法,但只要购房者能慎重小心,不轻信开发商,就能找出商品房认购书订立过程中的风险点,并着重进行防范,逐一解决。

  2.针对风险,预备解决方案,与开发商协商订立合同。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文本并不是不能修改的。在找出商品房认购书文本的不妥之处后,购房者可请教专业人士或书籍,逐一提出修改意见。合同的条款就是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的,世上没有不能协商的合同。开发商提供了商品房认购书的文本,文本的条款只是代表了开发商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双方签约前并不能发生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购房者对条款的不同意见可以向开发商提出,并可表示如不修改,购房者将不买该房。在协商后,也许开发商会接受,那么双方就可以对文本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后签字订立;也许开发商不接受,甚至有可能声称该合同文本是不可修改的,那么,购房者就要考虑是否能够承担发现的风险,接受开发商提出的合同条款,如能接受,双方当然可以订立合同,如不能接受,可以明确的告知开发商不买该房。当然,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也会出现互相让步的情况,而最终达成协议。合同的订立大多就是协商、妥协、再协商、再妥协这样不断缩小双方要求的差距的过程。

  另外,购房者也可提出自己的商品房认购书文本由双方协商后订立,而不使用开发商提供的文本,这样对购房者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