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息时报
我租了一个铺位,该铺的业主栏有6个人(即业主的一家6口),其中1人为代理人,当时和我签合同的是代理的妈妈。合同期为四年,合同上约定合约期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续约问题,并规定我有优先承租权。
现在约定的协商期已到,但代理人不肯和我协商,说是代理人已经变更为他姐姐。但是,当我找他姐姐协商时,她就不断提价,我已经答应将租金提高50%,还是不肯租给我,还说别人出的价钱比我高。这样一直拖了十几天,最近我听说铺位已被别人租去,而且对方已经收了别人的顶手费。请问,我能向业主追讨补偿吗?
律师解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们认为你不能据此追讨赔偿的。首先依据代理的相关规定,你们双方的租赁关必须由代理人本人签名才有效,除非有代理人的授权,否则他妈妈与你签的合同都没有法律效力。当然,现在4年合同期已到,已经不存在有效与否的问题了。
至于后来业主不肯与你续签合同,虽然按照合同你有优先承租权,但“优先”的具体含义你可能还不太清楚。“优先”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要先和你签合同,而非别人即使出价比你高也要和你签。比如说你出的租金是10万元,别人也是10万元,业主当然要先考虑你;但如果别人出是12万元,那业主完全可以和别人签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市场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