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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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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擅自中止租赁合同 租客须承担违约损失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612  发布时间:2009-03-02 点击率:7963


来源:   网文


  [摘要] 委托中介寻租,租房入住后不满意便更换中介重新租房,但委托寻租的陈女士却被告知先前所交付的押金不予退款。
委托中介寻租,租房入住后不满意便更换中介重新租房,但委托寻租的陈女士却被告知先前所交付的押金不予退款。
 
消委会表示,因为租赁合同已经生效,退押金的要求没有法律支持。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前一个合同没有妥善中止前,不要随意另行交易。
2000元押金没得退
今年7月,陈女士在南城委托一家房产中介为她的朋友老李介绍租房,并与中介签订了《委托租赁协议》,同时向中介支付了定金500元和押金2000元。不久,该中介便为其介绍了一间房,老李入住了一个晚上之后,觉得房子太小,要求退房。陈女士便与中介协商,中介同意陈女士通过另一家中介重新介绍租房。
3天后,另一家中介给陈女士介绍了另一套房子,陈女士便与中介签订了《委托租赁协议》并且同时也交付了定金500元和押金2000元。此时,陈女士便要求先前的中介退回第一套租房的押金2000元,但该中介却以“押金已经交给房东”为由拒绝。
“既然是押金,又没有在那里租到房子,为什么不能退?”于是,陈女士来到东莞市消委会进行反映和咨询。
消费者须承担违约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押金具有履约保证的性质,难以支持退押金要求。”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分析道,陈女士与原中介签订的《委托租赁协议》,并未就“当介绍房子不满意时,双方就押金处理”的问题进行约定。
同时,另一家中介介绍第二套房子时,陈女士已与第一套房的房东达成了租赁关系,并签订了《租赁合同》,且老李已在第一套房住了一个晚上,协议已生效。陈女士在未明确与第一套房的《租赁合同》终止和押金的处理问题达成共识前,另行租赁一套新房子。
“陈女士对第一套房东有违约行为,而原中介已完成《委托协议》所委托的事项,并无违约。”邓国平表示,事件中,陈女士提出退回押金的要求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消费者擅自违约或终止合同,就丧失了依法享有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礼广也表示。
不要单方面擅自中止合同
“即使一张发票或收据,也是一份格式合同,里面的承诺,都具备法律效力。”邓国平提醒消费者,在履约过程中,无论哪方有异议或突发情况,消费者应该立即提出协商,达成合议,再签《补充协议》。有其他重要约定或承诺口头的,也应该在合同、协议的备注栏补充,或发票或单据上注明,以这种方式来形成补充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要终止原合同执行时,必须与对方妥善协商终止合同前各项约定的处理意见。”邓国平提醒消费者,不要单方面擅自中止合同,否则会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