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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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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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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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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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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3/22【颁布单位】 财税[2005]45号【失效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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