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成套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行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公有非成套住房,除下列情况外均可出售:
1、 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
2、 产权有争议的;
3、 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
4、 房屋使用经界难以划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不能明确的:
5、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
6、 别墅、庭院式的;
7、 属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
8、 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暂不出售:
1、 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的;
2、 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结构的;
3、 有违法搭建的;
4、 全家迁离本市的;
5、 全家出国(境)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未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六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按1998房改年度售房政策执行。
第七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混合二等、砖木二等为740元,砖木三等为600元,简易为360元。
第八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权证面积计算。原房屋所有权证没有的,为简化程序,非成套多层住宅可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3计算建筑面积,非成套平房住宅可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1计算建筑面积。其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售房面积不符的,其售价不再找贴。
第九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的成新折扣: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混合二等、砖木二等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4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5%;砖木三等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3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3.3%;简易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1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10%;折旧后,现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规定评估后确定。
第十条
一幢房屋既有成套住房又有非成套住房的,其非成套房屋出售按现行房改房政策收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经市、区主管部门核准出售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对已售的地处偏远、不便管理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属四县及江宁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区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