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正式发布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公房使用权合法买卖从现在起可以进入审核办理程序。
据了解,公房承租权(俗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范围是南京市市区(原10个区)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所有公房。公房承租权买卖须经住房出租人(产权方)同意,由承租人(转让方)
转让给他人,转让方一次性收取收益金。同时,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权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房维修。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时,买卖双方应当使用房产局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转让人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出租人就转上人申请签署意见;
(三)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有偿转让协议;
(四) 自转让协文坛签订30日内,双方当事人到公房经营管理部门办理退、承租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办理公房退租承租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转让协议;
(二) 公有住房租赁合约;
(三) 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四) 经公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意见;
(五) 其他证明或全家迁离本市的证明;
(六) 其他相关资料。
有下列情况其中一条的,承租权转让,变更承租户名时免收补偿费用:
(一) 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二)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
(三) 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四) 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
(五)
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
(六) 转让人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一) 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
(二) 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
(三)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
(四) 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
(五) 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
(六) 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
(七) 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 有违法搭建的;
(九) 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南京市房产局有关人士说,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转让时出租人(即产权人)有优先购买权。同时,一套房内有1户以上人家居住的,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后,买方可享受房改政策购买自住公房,产权单位与新承租人无特别约定的,应无件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