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市房产政务网
http://njfcj.gov.cn/ 2007-7-24 17:43:39
条文:
甲方已领取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 区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地名核准名称【 】暂定名称为 。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 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注解:
合同前言部分包括预售人的宗地使用权、商品房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等四个方面内容,概要说明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
前言第一款为填空式,内容为开发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证载内容。开发企业享有合法的开发用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基础条件,也是预购人最终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商品房物权的渊源。
前言第二款为单选加填空式,内容为商品房项目名称。我市地名管理实行地名核准制,只有经地名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地名方能作为法定地名使用。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开发企业通常会在地名核准前为商品房项目选取项目推广名称,故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存在两种可能性。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填写。
前言第三款为填空式,内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最关键的合法性依据,直接决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因同一商品房项目可能领取多个预售许可证,所以本款填写的预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当包括本合同所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可通过我市网上房地产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专业合同,除需受我国合同法调整外,还需受到与商品房预售制度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前言第四款列举了两个国家法律和两个建设部规章,本合同正文部分的许多条款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