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市房产政务网
http://njfcj.gov.cn/ 2007-7-24 17:50:50
条文:
第三条 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 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币种 。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 】在 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 】
注解:
第一款为填空式,内容为定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定金条款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也可以不约定定金。从本合同后续内容的设计看,本款定金的主要作用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担保。因定金在法律上属于践成合同,需以给付定金一方实际支付定金作为生效要件,故当事人若在本款约定定金的,应重视合同签订后定金的实际支付问题。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金额的20%,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定金金额的法定上限。
第二款为单选加填空式,内容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的时间和形式。第一个选项完成定金向价款的转化,第二个选项完成定金向乙方自有资金的转化,第三个选项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但定金的转化形式一般仍与第一个选项或第二个选项相同。比如,“在乙方第一次支付合同价款时充抵价款”、“甲方交付该商品房时一次性返还乙方”等等。当事人履行本款约定的最终效果是定金金额归零,定金金额归零后,本条约定的定金即刻丧失担保作用;若在本合同后续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罚则,但对应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定金金额归零之后的,定金罚则不能产生实际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