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市房产政务网
http://njfcj.gov.cn/ 2007-7-24 17:51:37
条文: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 ,(小写) ,币种为
。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 元/平方米,合计 元。
【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 元/平方米,合计 元。
【 】注解:
本条为填空加选择加填空式,内容为本合同的价格条款。
本合同采用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计算合同标的的价格,本条包括单价、总价、币种和总价构成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单价”乘以第一条第四款的“建筑面积”等于“总价款”。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不采用建筑面积计价方式,而采用按套、按幢或按套内建筑面积等其它计价方式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按照本条的设计完整填写,其实际采用的计价方式由当事人在“其它约定”或“补充协议”中另行明确。这时,本合同的部分其它条款将与当事人另行选定的计价方式不配套(比如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另行制定补充条款予以必要的协调。
针对装修一次到位的商品房,本合同允许对总价款进行大类拆分,本条给出“房价款”和“套内装饰装修款”的两项构成,其中“房价款”被铅印选定,为必然项目。“房价款”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设计文件标准内的售价,俗称“毛坯价”或“简装价”。“套内装饰装修款”是指“精装修商品房”内部“精装修”工程的售价。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甲方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合理分割装修一次到位商品房的总价款,不然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当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也可以对总价款的构成不作区分,全部作为房价款处理。
对所谓“拎包入住”的商品房,因“总价款”中还另含有家俬、家电等售价,当事人可以在本条最后的空白选项中按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约定,但在这里不适合用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双方当事人宜商定其它合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