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市房产政务网
http://njfcj.gov.cn/ 2007-7-24 17:52:52
条文:
第八条 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注解:
本条条文为全铅印形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集中于附件7。本条的内容为甲、乙双方通过约定形式界定商品房项目内配套建筑物在商品房销售后的产权归属,以及归甲方所有的配套建筑的用途限制。即:附件7载明的配套建筑归全体业主共有,附件7以外的配套建筑由甲方保留产权。甲方对其保留产权的配套建筑可以以出售、出租等形式依法处分,但甲方或甲方权利的承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配套建筑的规划核定用途;若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甲方于广大业主约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7的内容包括网上房地产公示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网上房地产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我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附属房屋,即:(一)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
(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三)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四)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应当移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七)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同时还应包括占《南京市建筑物配件停车设施设置标标准与准则》规定标准15%的业主共用机动车停车位。其中,标准配置的15%机动车停车位部分为业主共用,有的还是地下人防工程,当事人双方在约定附件7时需有正确理解和认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可以是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的补充说明,也可以是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以外的、由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或建筑。因此,按照附件7的格式设计,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建筑的范围一般来说应当大于或等于网上房地产公示的范围,而不应小于网上房地产公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