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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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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常见法律问题二(办理登记备案审查)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682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率:2792
二、办理登记备案时应仔细审查购房人提供的材料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我们的销售人员在向登记机关提供备案登记等资料时,务必要仔细核对所提供的资料,如果某客户的登记错误,需要赔偿,最终查到是由于我们的销售人员提供的资料错误造成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为情侣关系,甲在外地委托乙在新都买房,并出具了委托书,乙持该委托书到房产公司邦甲买房,由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致使合同上为乙的名字,房管局的材料里虽然也有该委托书,但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备案登记也为乙的名字,乙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来也办理了房产证,一段时间后,由于甲乙关系恶化,乙将该房屋卖给丙,丙因信赖乙所提出的产权证书和房管部门的登记,而与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清价款后,乙和丙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 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房管局和房产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一)、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是属于不动产,经过登记即发生产权变更效力。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乙虽非实际产权人,但是房产证上是其名字,从法律上讲,其就是房屋产权人,丙依赖其认知及对于乙提供的房产证的信赖,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并无任何过错,丙无从知道乙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纠葛,因此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房屋已登记其名下,房屋产权已发生实际转移。所以、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丙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很显然,房产公司和房管局都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房产公司赔钱后是否要追究具体经办人的过错责任,那就要看该经办人的运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