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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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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常见法律问题八(合同解除)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688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率:3433
 八、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旦发生了规划变更,开发商一定要及时通知购房人,从而避免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2、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迟延交房、迟延付款导致合同被解除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4、因欺诈导致合同被解除。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实践中,对于上述五种情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即使存在欺诈的行为,也必须要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严格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要存在上述五种情形,那么不管买受人最后是否能取得房屋都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就已经把房屋抵押给某银行,买受人事后发现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出卖人对其进行双倍赔偿,而出卖人在法庭上又拿出起诉前和银行办理的房屋解押手续,认为该房屋已经解除抵押,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买房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你出卖人对我实施了欺诈,就该双倍赔偿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具体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但我认为,继实施了欺诈,只要不影响合同目的,没有给买房人造成任何损失和不便,都不应双倍赔偿。
            5、因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6、逾期不能办产权的可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因担保贷款不能而解除的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8、一方以损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