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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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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常见法律问题十一(会所及酒店权属)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691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率:4354

 十一、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区会所和酒店等非业主共有。
            《物权法》生效前后,关于小区绿地和会所的纠纷特别多,特别是会所,从实际情况来看,会所纠纷有增多的趋势。小区业主认为会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属小区业主共有。其理由是:1、会所是社区生活配套服务的公共建筑。既然同属于配套,会所产权也应像物管用房产权一样,归全体业主共有。2、早在购房时,销售人员曾向购房者介绍,小区“配套”会所,供业主休闲娱乐、商务洽谈之用。会所附属的游泳池、网球场也将在交房后向业主开放。3、《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很多业主根据这个规定,认为会所属小区业主共有。而很多业主认定会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则主要是由于部分开发商利用购房者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售房宣传中不切实际地渲染“会所”的功能,有的竟造成了“会所”是可以无偿消费的场所之假象,从而误导了业主,形成了长久以来的一个认知误区。

              但我认为,从这些规定来看,我们看不出该规定里就包含小区会所或酒店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的意思表示。应该说,《物权法》对小区会所或酒店的所有权没有规定,因此,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区会所和酒店等应为房产公司所有。理由如下:1、小区周围配套的医院、学校、菜市、市政公园等不归业主共有,这是大家的共识。那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会所就一定得归小区业主共有呢?
            2、会所一般都有独立的产权,单独报建,建筑成本并未进入开发成本。3、会所并未计入公摊面积,没有分摊到各业主的建筑面积里面。4、《物权法》草案也曾对会所的归属有约定归属的规定,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租赁经营,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上述立法过程表明,《物权法》并没有将会所规定为小区业主所有的意思表示,而是尊重商业习惯,由开放商出售或租赁经营。因此,我认为,在没有新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会所产权归房产公司所有。因此,我们的销售人员在有买房人问起小区会所或酒店的产权时,还应该做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要避免误导消费者,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