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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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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常见法律问题十二(小区车位车库归属及优先权)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692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率:5172
十二、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优先权。
            小区的车位,车库是买房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的销售人员也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法律规定的意思是说:1、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如果小区业主需要使用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出售或租赁给业主以外的人。2、车位、车库的归属按约定执行,这里的约定归属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于没有约定货约定不明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我认为在没有新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属开发商所有。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共有道路上的公共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修建的停车位,也应属于业主共有。但这不包括车库,因为:1、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地认为属于业主共有。2、车库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故车库的归属应通过约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