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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了就别再烦我---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如何处理?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697  发布时间:2009-10-11 点击率:4467

 

  南京律师谢瑛整理

 

     【案例回放】 王某和赵某1994年登记结婚,于2001资开办一家洗浴中心,由妻子赵某经营。婚后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吵闹闹。2004年,赵某离家在外面租房,与王某开始分居。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诉讼中,赵某虽然同意与王某离婚,但称2003年,洗浴中心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罚款2万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应承担一半。

      王某对赵某所称的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其债务是在本案诉讼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赵某的单方债务,且对方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所负债务属实,所以自己不应分担该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赵某同意与王某离婚,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定2万元债务由赵某一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问题提出】夫妻分居这种现象在我们现实中经常发生,并且许多分居的夫妻各忙自己的工作或生意,那其中某一方的债务怎么处理呢?

 

    【案例分析】 实践中,夫妻分居免除了夫妻共同居住的义务,但是,这并不代表夫妻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也一并解除。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

      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所以,夫妻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发生债务的目的是什么,发生债务后取得的财产的用途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条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生活的债务要共同承担,那么分居期间呢?我们认为,夫妻分居,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就不应该产生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一般可以看成个人债务。比如案例中,赵某非法经营发生的2万元罚款是其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的,王某没有参与共同经营,经营所得的经济利益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2万元罚款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分居并不代表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分居期间的债务,在一定情况之下,还是应该看成是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互相扶养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虽然终止了夫妻间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的,应对生活困难方负扶养义务。有困难一方因此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