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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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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签证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754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率:4887


一、案例

2003年,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土建、安装和部分装饰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进行了多次签证。后因工程工期逾期、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结果形成诉讼。建筑公司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余万元,索赔7000余万元,合计12000余万元。房产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工期逾期损失900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对造价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对有关签证文件的理解出现截然不同的意见,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


二、签证过程中影响造价的因素

前面引述的案例是本人最近承办的一个案件,本人认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案涉及到建设工程中大部分纠纷,而签证过程中设计的纠纷也很多,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不规范或者错误,都有可能在结算时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

(一)做法变更签证引起的结算纠纷

招投标图纸要求地下车库内墙抹水泥砂浆,后房产公司、设计单位与建筑公司共同确认对上述做法进行变更,改成腻子。鉴定机构认为各方共同签认的变更单上没有明确取消抹水泥砂浆,而只是对面层调整进行了说明,所以抹水泥砂浆的费用仍应计入工程款。而房产公司认为,既然变更单已明确了内墙的施工做法(包括基层、面层),则应取消墙面抹灰层,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

引起这一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设计变更(做法变更)时,在变更单上没有对做法的具体内容约定明确,没有约定取消什么,增加什么,只是笼统的约定基层、面层改做什么。或许这样的约定在当时施工过程中是不会产生理解偏差的,但是在建筑物施工完毕以后,双方结算时,可能就会对相关费用做出不同的解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这样的纠纷就在所难免。

(二)质量问题签证引起的结算纠纷

本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地下车库顶板裂缝的质量问题,双方都对工程质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没有认定造成顶板裂缝的原因到底是施工原因还是设计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对此质量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工程停工。当时房产公司为了赶进度,就对建筑公司提出的对地下车库顶板裂缝的修补方案和相关报价进行了签证,并在签证单上明确签认,同意按此实行。

双方进入仲裁程序后,建筑公司认为房产公司已经对质量问题的修补方案和报价均进行了确认,就表明房产公司已经同意承担修补费用,同时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已经列入工程款予以支付。鉴定机构同意建筑公司的意见,将修补费用列入了工程总造价中。房产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建筑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房产公司原因引起的情况下,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修补费用,房产公司的签证只是对修补方案和报价的确认,并没有承诺费用由房产公司承担。房产公司在进度款中支付了修补费用,只是对该费用的垫付,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双方的僵局,保证工程进度。

引起这一纠纷的原因是房产公司在建筑公司提供修补方案和报价时,仅签署了同意按此实行,而没有对相关费用的承担做出约定,同时在双方口头约定为垫付修补费用的情况下,没有书面确认,由此造成双方在产生纠纷时,造成了互相扯皮的情况。

(三)费用变更签证引起的结算纠纷

房产公司在建筑公司粘贴外墙砖过程中,考虑到粘贴难度较大,同意给建筑公司增加4元/平方米的粘贴费用。在签证单中,房产公司注明,因外墙砖施工难度较大,同意增加粘贴费用4元/平方米。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认为,房产公司增加4元/平方米的费用是对人工费的补偿,按定额规定应予以取费。按鉴定机构的算法,本来增加4元/平方米的费用,经取费后,差不多就翻了一倍。而房产公司认为,房产公司同意对建筑公司增加4元/平方米的粘贴费用,是一个综合价,鉴定机构不应再予以取费,而应根据合同约定只计取税金。

这种签证在我们日常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比较多,一般双方协商一致后,建设单位可能会同意给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价格按面积计算。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则增加的价格是属于已经按定额计取的全价还是尚未按定额计算的费用,双方就会产生对立的理解。

(四)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引起的结算纠纷

几乎每一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存在一部分材料、设备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价格签证,而在价格签证过程中会涉及采购保管费的问题。在上述案件中,房产公司和建筑公司有多份价格签证单,绝大部分价格签证单签认的是同意按多少元/米(或吨、平方米等)结算,个别签证单则在价格前面确认是供应价。

鉴定机构认为,关于暂估价材料、设备确认表中未注明材料设备价格的内容,按照行业惯例,应视价格为供应价,应另行计取采购保管费。房产公司认为,按照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认价惯例,房产公司在确认材料及设备价格时,一般都是包含采购保管费的。而且把采购保管费单列,也是不符合实际操作方式的。

在材料、设备价格签认时,是否包括了采购保管费,一般平时可能并未注意,因为这个费用不是很大。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对建筑公司而言,就会计算所有可能计算的费用,包括这不并不算大的采购保管费。

(五)出现文物时签证的结算纠纷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地下挖出了文物,建筑公司为此停工,并且称为配合考古单位工作,派员参加了部分工作。房产公司在签证单中确认了当时建筑公司当时在文物考古现场的人数以及部分工作量,并确认了补偿费用。

建筑公司认为,房产公司的上述签证仅仅是对建筑公司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工作而给予的补偿费用,而没有对建筑公司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进行赔偿。房产公司认为,上述费用不仅包含了建筑公司为配合文物考古单位的工作所需要的费用,也包含了由此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产生这一签证纠纷的原因就是房产公司在对建筑公司进行补偿时,没有明确补偿费用所包含的补偿内容,造成双方对此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六)工期延期签证中的结算纠纷

在上述案件中,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工期延期签证过程中的结算如何进行。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同意将工期延至某年某月某日,那么该日期之前的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责任建筑公司就不应该再承担,建筑公司需要承担的工期逾期责任只能从工期延期后的日期开始计算。房产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同意将竣工日期延至某年某月某日,但是房产公司并没有放弃追究建筑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房产公司有权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追究建筑公司的违约责任。

上述竣工日期延期的签证直接关系到房产公司提出的反索赔9000余万元的请求能否成立,只是由于房产公司竣工日期延期的签证过程中没有明确约定此前的违约责任是否追究,导致双方产生很大争议。而本案之所以走到仲裁这一步,也主要是因为双方对此理解不一致,导致双方对房产公司已经向购房人支付的赔偿费用的承担不能协商一致。

签证过程中影响造价的因素还很多,比如做法明确时的签证,由于在招标图纸中对做法不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对做法予以明确,这样就造成投标报价与实际施工的价格产生差异,双方也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离开建设单位后,就在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做出的签证的效力等等。


三、目前建设单位在签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个体的差异,导致目前建设单位在签证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一)部分建设单位领导和员工对签证存在认识偏差

由于在建筑工程领域,我国目前处于卖方市场,建筑企业僧多粥少,各家建筑企业不惜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报价,建设单位也常常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由于市场带来的优越感,建设单位从公司领导到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签证往往不够重视。

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所有签证均拒绝签收,导致承包方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费用的增加。此类建设单位(尤其是现场管理人员)往往视签证如虎,一看是与费用有关的签证单,就拒绝签收,或则要求承包方直接找公司领导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累积久了,不仅造成工程结算困难,甚至影响了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同时也减少了双方产生纠纷时做出让步的余地。

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虽然签收了承包方的签证单,但是往往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确认。承包方提交的签证单久拖不决,造成的结果与第一种情况相似。

还有一种情况刚好相反,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工作粗心大意,没有仔细审查签证单的内容,便做出签证。由于大部分建设单位的公司领导对造价业务并不精通,所以造成本文所引用中的案例中的情况也不可避免。

(二)部分建设单位现场工作人员造价意识不强

建设单位对签证的管理模式大多是这样的,即现场管理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然后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再经分管领导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建设单位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以土建、安装的技术人员为主,很少有建设单位还为现场配备造价工程师的。由于现场管理的技术人员主要以技术为主,而对造价不一定十分精通,造成在现场提出签证意见时不能从造价结算的角度进行考虑,出现了前述案例中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费这样的纠纷。

而对公司的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而言,一般很少是造价专业人士,对造价不是很熟悉。即使原来从事过造价工作,由于工作繁忙,也很难仔细审查签证中字里行间存在的纠纷隐患。所以只要现场管理人员对造价结算问题把关不严,实际上就是给承包方有了可乘之机,在结算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当时未曾想到的费用。

(三)部分建设单位管理模式不够科学

现在规模稍微大一点的房产公司,都聘请了专门的造价师,有些企业还设立了专门的预决算部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把这些人员变成了真正的预决算专业人员,即这些人的工作就是预算加决算。建设单位没有把这些专业人员纳入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中去,导致在决算时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已经难以弥补。

(四)部分建设单位对合同管理不够规范

若去现场做一个调查,可能有不少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了那些签证内容并不熟悉。现场管理人员只是凭经验或者领导的指令在处理问题。现场管理人员很少有认真研究双方确认的施工合同的,导致本来应该有的签证没有,而不该出现的签证却出现了。

另外一个方面是,建设单位常常在签证这个问题上违反合同。比如很多施工合同约定,技术签证建设单位在三天内回复,经济签证建设单位在七天内回复,逾期则视为认可。可以这么说很多建设单位对技术签证可能回复的比较及时,因为这涉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而对经济签证就没那么守约了,是能拖就托,付款能欠就欠。若双方在最后结算时能达成一致还好,若不能达成一致,则这些经济签证都成了承包方直接计算工程款的依据。

(五)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在建筑业市场中,建设单位常常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对法律也就没那么重视。甚至有的建设单位在要求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时,对施工合同的要求是,这个肯定没问题,您签个字,走个程序就可以了。

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法律意识不强,在建筑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承包方必然采取多种方式来增加利润,偷工减料不成的情况下,签证与索赔正是最重要的两种方式。承包方为了既要保证工程质量,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又要有不错的利润,只能通过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证和索赔来增加收入。所以承包方是最愿意深入研究签证与索赔问题的,若建设单位对此不重视,则最终可能会在造价控制上出现很多的漏洞。


四、建设单位控制签证造价的措施

签证(包括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大多可能影响造价,所以建设单位有必要对签证问题予以重视,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建设单位应在下述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以便控制造价。

(一)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造价知识和意识

由于一般存在现场管理人员技术知识精通,造价知识相对较弱的情况。建设单位有必要对现场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造价知识培训,以更新现场管理人员的造价知识,同时也强化了现场管理人员的造价意识。

造价知识的培训不仅要培训新的规定和规范,也要培训现场造价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使现场管理人员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加强。

(二)建立合理的签证管理模式

聘请了造价工程师或设立了预决算部门的建设单位,可以在现场管理人员提出初步的意见后,由造价工程师或预决算部门的人员进行审核,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中。这种经现场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由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方法,不仅充分发挥了现场管理人员和造价工程师各自的长处,而且能有效的减少造价的漏洞,控制工程造价。

(三)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律师虽然既不是技术人员,也不是造价工程师,但是专业律师对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有着丰富的经验,对签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比一般的现场管理人员和造价工程了解的少。并且专业律师还精通法律,对相关法律规定对签证和造价的影响比现场管理人员和造价工程师要清楚得多,还有一个就是律师一般都有一个文科文凭,所以在遣词造句方面比一般的技术人员可能会更甚一筹。所以,聘请专业律师为现场管理提供服务,不仅能解决现场发生的法律问题,而且能充分且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结算过程中的纠纷,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

上述措施只是从一个比较宏观的角度来分析,对每一个建设单位,都应有一个适合自身的模式进行管理。


五、结语

本文只是对签证过程中的造价控制进行抛砖引玉,并没有深入的研究签证过程中所有影响造价的因素。本文只是希望能就此能给建设单位提个醒,希望建设单位能对签证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予以重视。如果能达到这个效果,那么也就达到了本文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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