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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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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首例集体退房案业主全面胜诉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760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率:2956

    2009年4月17日,购买了东莞市塘厦镇某楼盘的56位业主在长达八个月的期盼中,终于迎来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判决:业主诉开发商集体退房案56位业主全面胜诉。

 

【案情回放】
    2007年6月28日,众业主与开发商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坐落于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某广场,房价总金额不等,付款方式为按揭方式(两户为一次性付款),由买方(即业主,下同)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向卖方(即开发商,下同)指定帐户存入购房首期款,其余部分以按揭方式支付。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八条明确约定:卖方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方使用。
   该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又明确规定:逾期交付超过120日后,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积付款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众业主已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首期,并通过按揭方式支付了购房全款,还向开发商支付了律师费、契税、印花税等杂项费用。
    然而,至众业主起诉立案的2008年8月中旬,开发商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限120天仍未取得交付使用时的证明文件,即东莞市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涉案楼盘不仅不符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开发商还未按合同约定向众业主发出书面入伙通知,致使众业主不能合法收楼及居住,给众业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众业主多次以各种方式催促、交涉,开发商均不予理会,态度恶劣。
    由于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不但给众业主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使众业主购房自主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鉴此,众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即:一、依法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由开发商返还众业主已付购房款首期、银行按揭月供本息;三、赔偿已交杂项费用损失;四、由开发商承担上述累积已付款3%的违约金;五、由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一、解除五十六案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解除五十四案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三、被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首期款、已付贷款本息,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银行返还购房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五、第三人银行以原告设定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众业主承担其已交诉讼费的约5%,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已交诉讼费的95%。
       

根据上述判决,据粗略统计,开发商需向业主返还、赔偿各项费用总额约1500万元,向按揭银行返还、赔偿各项费用总额约2100万元,两项合计3600万元。


       

                                                                                  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