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房产法规 » 土地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19990312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详情  

文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19990312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789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率:25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90312国税发[19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