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房产法规 » 土地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19981030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详情  

文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19981030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790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率:24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实施时间】19981030 国税函[1998]641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