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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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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是否有效?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871  发布时间:2010-04-09 点击率:3187

   我是外地进京的京漂一族,户口是山东老家的,通过朋友介绍,我可以借用一位北京人的名义购买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我给这位北京人15万元的借名费。等允许过户的时候他再过户给我。请问这样我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借名买房,指以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则支付给名义买房人一笔酬金或者房屋购买价和市场价的差价作为对价,这叫借名买房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借名买房的行为还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