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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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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证引发家庭三起连环官司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890  发布时间:2010-04-19 点击率:3328

       来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杨毅实习生张姗姗)随意将签订的协议进行公证,日后可能会“吃”意料不到的官司。日前,沙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一份公证协议引发的房屋产权连环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公证后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进行激烈的辩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举示的公证协议是在房屋物权形成之后达成的,不足以证明原告对该房屋享有产权,故判决原告败诉。
    要租金兄持公证协议告妹
    李强(化名)和李环(化名)是亲兄妹。1998年1月,李环以40余万元的价格买下沙区小正街一处门面。其中,李环向外人、父母和其兄李强借款近30万元。之后,李环将门面出租,用租金还款。2000年11月,李环与父、兄三方签订了租金分配协议并到沙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5年5月,李环以借款还完为由,不再向李强支付租金。于是,李强以李环不履行公证的协议为由,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索租金的债务纠纷诉讼。
    李环应诉。其代理律师陈金柱提出,门面是李环与前夫王华(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1999年5月双方离婚),前夫是门面产权共有人之一。2000年签订协议时,前夫未参与,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
    王华的出现,涉及到了门面确权问题,而本案属于租金追偿的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待确权后再行审理。由此牵出第二案。
    讨股权兄妹二上法庭
    前妹夫王华的“参与”,让李强在讨租金时处于不利的地步。于是他改变起诉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他与李环对门面具有共同产权。庭上,李强仍将公证协议作为最有力的证据向法院举示。公证协议中约定:购置门面系他与李环及他们的父母共同出资,并且公证协议中有租金股权分配的约定。同时,李强还让其父母作证。
    李环再应诉。陈金柱律师辩称,公证协议只涉及租金的分割,并未涉及房屋的共同产权人,共同出资不等于共同产权,且公证协议本身就是一份无效协议,没有证据效力。而父母因与当事人有血缘、利害关系,其证据不足采信。
    其后法院裁定:待李环与王华对门面确权后再行审理。由此牵出第三案。
    讨房产前夫告前妻
    去年12月1日,为讨回属于自己的产权,王华又将李环推上被告席,向沙区法院提起对门面的确权之诉。本月中旬,沙区法院终于对这起连环纠纷案进行了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门面系原告王华与被告李环共同所有;驳回李强要求享有该门面13所有权权益的诉讼请求。
    李强误解公证的证据效力
    李强误解公证的证据效力
    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居里称,纵观本案,法院没有把公证协议作为证据采信,并不能说明公证失去了证据效力。本案的关键,是公证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分配,法院未采信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有道理的。而李强一再拿公证“说事”,只能表明他误解了公证的证据效力。
    并未弱化公证证据效力
    并未弱化公证证据效力
    “本案还未审结,具体情况无法做过多评论。”负责审理本案的沙区法院法官别名胜称,在审理本案时,他并未弱化公证的证据效力,只是这份公证是在物权确认后进行的,其证据效力就大打折扣,故法院没有把公证作为主要证据。而反观李环与王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系二人共同所有,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证不能包赢官司
    公证不能包赢官司
    “法院未把公证的证据效力当作主要证据,说明法院综合考虑了其他相关的证据。”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金柱认为,本案中经过公证的协议未产生强有力的证据效力,主要是公证的内容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违背。
    陈律师还提醒大家,在涉及重大的法律事件时,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士再作决定。在本案中,如果李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咨询一下律师,当初就不会轻易将一般的债务还款事实写成了租金分配形式,日后的麻烦也会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