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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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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销售环节需弄清哪些相关的税费?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939  发布时间:2010-12-12 点击率:3516

 
 
 南京房产律师网www.nj933.cn   南京律师谢瑛整理
 
 
   【编者按】: 关于个人销售住房环节会牵涉到各种名目的税、费,到底有哪些?如何申报、如何缴纳是很多买房、卖房人关心的问题,结合南京当地有关的政策法规,归纳如下:

    1、房产交易应由哪方办理地税纳税申报?
    房产交易的地税税款申报缴纳以转让方(售出方)为纳税义务人,在办理产权过户前,转让方应持《地税联系单》,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地税申报窗口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如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报纳税。
    受托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纳税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是每个纳税义务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申报内容必须做到真实、诚信、有效,如果纳税人以弄虚作假行为而少缴税,税务机关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2、现行“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什么?
    (1)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以下
    (2)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在1.0(含1.0)以上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为“普通住宅”,否则为“非普通住宅”。
    3、购房时间如何确认?
    (1)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认。
    (2)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公有住房购买契约》的签定日期和付款收据时间,按“孰先”原则确认。
    (3)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4)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
    4、“计税价格”如何确认?
    按《房屋买卖契约》上的售房价格与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按“孰高”原则予以确认。(由税务机关评估确认)
    5、个人销售住房会涉及那些税种?
    营业税及附加:(5.55%)
    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印花税(暂免)、土地增值税(暂免)
    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方式: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6、有关营业税的规定(普通住房)
    购房时间超过5年(含5年),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购房时间不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其中:购房价格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确定。
    7、有关营业税的规定(非普通住房)
    (1)购房时间超过5年(含5年)。
    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2)购房时间不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其中:购房价格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确定。
    8、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1)优惠政策一:个人转让购买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自有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须由本人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等,并填写《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经审核后办理。
    (2)优惠政策二:个人转让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可以按纳税人购房价格占售房价格的比例,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即:购房价格>=售房价格  减免额=应纳税额
    购房价格<售房价格  减免额=应纳税额*(购房价格-售房价格)
    须出示本人已购房《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契税完税证》、购房契约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办理。  (如果购房人与售房人为夫妻关系,须出示婚姻关系证明)
    当场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先以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缴纳,待相关资料具备后,在华侨路35号三楼窗口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9、查验征收方式中房屋原值如何确认?应准备哪资料?
    房屋原值包括:房屋购(建)价值和缴纳的契税(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按下列资料确认:
    商品房:购房《发票》、购房《契税完税证》。
    自建住房:建造费用《发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实际支付的房价《发票》及相关税费《完税证》,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收据》。
    已购公有住房:《南京市公有住房购房契约》,实际支付的房款《收据》。
    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10、查验征收方式中相关税费如何确认?应准备什么审核资料?
    “相关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和省政府允许收取的相关基金,须提供《完税证》和缴纳基金的凭据。
    10、查验征收方式中合理费用如何确认?应准备什么审核资料?
    答:合理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住房装修费:纳税人须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和装修合同,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借款合同》据实扣除。
    手续费、公证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谢瑛律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联系电话: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