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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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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维权的法律利器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310  发布时间:2008-12-26 点击率:2774

一、开发商恶意欺诈,买房人可获双倍赔偿。

  为有效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开发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买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因意见不一而签约失败,定金应退。

  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因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意见不一而导致签约失败。此时开发商往往拒不交还定金。为维护买房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为立约定金。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销售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不少买房人是受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吸引去买了房,结果因现房与广告宣传的相差甚远,在维权过程中又往往因未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而失败。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具备如下条件的,应当视为要约: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2、此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可要求赔偿

  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为了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买受人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