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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违法将5500万国有资产土地折价转让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355  发布时间:2008-12-26 点击率:3767

    
           来源:民主与法制 作者:陈镇国 欧菲 2008-5-6


      价值5500多万的国有资产,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折价500万元转让;本该由国资局把关的国有资产转让,却被财政局抄了后路;一个穷困潦倒的人,可以不花半分钱就能将政府划拨地改为商业用地;拿不到工资的200多名国企职工持续举报6年。

      目前该案引起了福建省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三次批示,由省反渎局、省反贪局挂牌督办。

      5500万资产为何只卖了500万

      “5500万的资产仅卖500万,这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大案!”福建莆田的贺小卓(化名)一脸苦笑和无奈。4月16日,贺小卓在莆田城区最繁华的文献路中段,遇到了几位和他一样坚持不懈的举报者。在他们身后则是莆田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所在地。

      贺小卓是莆田市外贸公司的下岗职工,可他的工资在下岗4年后的今天仍没有拿到,与他相似的还有原外贸公司的200多名同事。莆田外贸公司是国有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经营就一天不如一天。至2001年,外贸公司累计负债达两亿余元。

      可就是这样一个多年发不出工资、负债达两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却将价值5000多万元的公司资产,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以区区500万元转让。

      “莆田外贸公司国有资产流失在当地已不是秘密,省检察院检察长三次批示在当地震动很大。”多位事件当事人说。

      “港商”当替身购买债权莆田市中心最繁华的文献路中段,一片被规划为旧体育场片区改造的被拆迁地正是莆田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所在地。目前,该地块每亩商业价值将近2000万元。但正是这片黄金宝地,却成了莆田外贸公司200多名下岗职工心头的痛。

      莆田市外贸公司是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下属企业,由于管理经营不善,2001年,公司累计负债达两亿元,其中包括中国银行莆田支行政策性剥离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的5500多万元。在剥离给东方公司的这些资产中,包含着用外贸公司旧办公楼抵押的180万元的抵押权。

      莆田检察院有关人员透露,2001年10月,“香港商人”曾文镇来了,开始向东方公司提出购买部分债权。

      通过谈判,于2002年4月1日签订了以东方公司福州办事处为甲方、曾文镇为乙方、莆田外贸公司为丙方的《债权买断协议》。协议约定,由曾文镇一次性出资500万元购买东方公司对莆田外贸享有的816万元债权,其中包括东方公司对位于莆田市文献路23号莆田外贸公司旧办公楼享有的180万元抵押担保权。同时约定,东方公司拥有的抵押担保权由曾文镇自行办理权益变更手续。

      三方协议是2002年4月1日签订的,可早在3月25日的莆田市人民政府[2002]8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上有这样的记录:同意市外经贸局提出的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协议出让给东方公司,用于抵销东方公司的债务,东方公司除了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外(还)必须补足300万元给市外贸公司用于职工安置。

      正是这个政府文件,让贺小卓和他的同事们得知,三方串通一气贱卖了国有资产。
      东方公司福州办事处多名知情人告诉记者:“对于外贸公司债权的这桩买卖,莆田立丰鞋业公司早在2001年10月就派人来谈过,他们一开始就表态买债权就是为了拿这块地开发房地产。”立丰公司多次派李玉秋副总经理到东方公司来谈判,但在2002年4月1日签约时,是以“港商曾文镇”的名义进行着。在签约后的2002年9月,李玉秋再次向东方公司明确表态,购买债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该抵押土地过户后进行商品房开发。

      蒲田市检察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2002年10月,曾文镇向东方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将抵押物产权先过户到东方公司,然后再由东方公司过户到他个人。其实在这个债权买断协议当中,曾文镇仅是个替身,其真正的老板是立丰鞋业公司法人代表黄肖青。当时买债权的500万元是由立丰公司汇进东方公司户头的。

      记者通过多方查证,发现立丰公司法人代表黄肖青是莆田市外经局陈建华局长的内弟,陈建华在担任外经局长之前就是外贸公司的负责人。

      “陈建华等人认为,找曾文镇当替身,与莆田市个别领导串通、联手侵吞外贸公司国有资产,这对他们来说可谓是轻而易举的事。”贺小卓分析后说道。

      官员为国资贱卖“护航”

      在买断债权的“三方协议”签订后,莆田市多个部门的一系列举动令人匪夷所思。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2年4月16日,莆田外贸公司分别给莆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莆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写了两份《关于旧办公楼转让问题的报告》,对同一问题,两份报告写出了两种不同的转让条件。在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报告中称:曾文镇必须拿出300万元对外贸公司职工进行安置;而在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报告中却表明:曾文镇所拿出的300万元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和过户费用。

      “显然,外贸公司与曾文镇又串通起来玩300万元的文字游戏,‘补足300万元’和‘300万元含土地出让金’简直是天差地别。如果300万元含土地出让金,那么就意味着外贸公司非但拿不到300万元的职工安置款,而且当土地出让金不够300万元时外贸公司有可能还得再拿钱出来补给曾文镇!”莆田外贸下岗职工林先生说。

      在莆田外贸下岗职工提供的证据中,记者发现,针对上述两个完全不同的报告,莆田一位副市长于5月2日在《文件阅办单》上作了“同意市外经局意见,抓紧办理”的批示,这就意味着政府承认,曾文镇所拿出的300万元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和过户费用。

      莆田国土局登记的公开资料显示,10月29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将外贸公司旧办公楼所占的国有土地过户到东方公司福州办事处名下。11月4日,曾文镇如愿取得了外贸公司旧办公楼268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所有证》。

      莆田检察院外围调查情况表明,虽然曾文镇已取得了房产证,但土地仍没有办到他的名下,涉及300万元是否含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具体落实。为了将土地顺利过户到曾文镇名下并实现土地性质的变更(由划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2003年3月14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莆政办函[2003]10号”函件,称“因[2002]8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过于简略,没有具体体现出协议初衷,现曾文镇专程回莆申请补办该宗地产土地用途性质变更手续,为保证市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请你局给予支持,给予港商曾文镇先生补办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土地用途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登记手续。以上土地出让金按300万元收取(含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市外贸公司职工安置”。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的函件后,认为将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占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性质并过户给曾文镇个人缺乏法律依据,便拒绝了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

      前述那位副市长在2003年6月2日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同意该地用途改为商住用地,土地收益按300万元收取(含该宗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已收取的出让金),对于安置外贸公司下岗职工的问题却只字未提。

      那么外贸公司旧办公楼的产权究竟价值多少呢?

      根据莆田物价局2004年公布的《房屋交易与房屋拆迁补偿的价格行情》,其所在路段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在3.2万元,如此一来,外贸公司土地价值就高达5500余万。但记者了解到,2002年的土地价格是在2004年的基础上下浮30%,那该地的价值为3850万元,再加上此前有关部门评估的1670万元房屋价格,外贸公司旧办公楼的产权价值约为5500万元。

      期待水落石出

      由于这起国有资产转让存在明显违法之处,并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经过外贸公司职工持续不断的举报和反映后,终于引起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曾三次批示,由省反渎局、省反贪局挂牌督办,于2006年、2007年两次交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据了解,针对莆田外贸与曾文镇的国有资产交易,莆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还是严格把关的。时任市国资局长的方国珍明确提出:自始至终,市国资局没有在外贸公司打来的《报告》上签字。可遗憾的是,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在没有得到国资局同意的情况下,莆田市财政局却越俎代庖,于2002年5月9日盖上了财政局的公章,并签署了“同意”二字。

      针对财政局在外贸公司打给国资局的《报告》上盖章一事,时任财政局长的朱玉杯向记者说明,当时盖这个章并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后来了解到是市政府一副市长找财政局一副局长进行协调,由副局长拿到局办公室去盖章的。该报告自从盖上财政局的公章后,就脱离了国资局的监管,继而越过国资局办理其他手续。

      “检察院通过外围调查取证,相关证据表明该交易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当时检察院决定对外经局负责人陈建华实施拘捕,但市里某领导出面协调,称陈建华刚为莆田招进了一个大型企业,如果此时拘捕陈建华将影响到莆田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因此要求检察院从大局出发暂缓办理该案。”莆田市检察院一知情人告诉记者。

      在当地某领导的协调下,检察机关被迫暂停案件的调查。至今,该案依然没有定论。贺小卓和其余200多名下岗职工还在不停地为拿不到手的工资而四处奔走。□陈镇国欧菲发自福建莆田(本文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陈镇国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