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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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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642  发布时间:2009-01-02 点击率:2576

 

申请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二OO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2001)临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2001)临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4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010元、财产保全费12040元,合计34050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于2002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