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出售商品房,并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这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之规定的,且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以请求双倍赔偿。